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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型企业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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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0: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从经济学角度,当前流行的劳资关系理论范式是,应用博弈论方法解析劳资双方的利益互动。博弈论的要点:利益冲突双方同处一个共同体,当事人各怀自利的行为动机,博弈中存在着一种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状态。劳资双方作为企业的两个基本利益主体始终处在一种对抗的过程中,双方利益既冲突又统一,冲突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从社会学角度,在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中,劳资双方的利益虽统一而有冲突,但双方的统一与合作是绝对的,对立与冲突是相对的。从法学角度,希望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和一个健全的市场体制的原则上说,就应当平衡地保障资方和劳方的自由、权利与利益。能否正确处理转制型企业劳动关系,是这类企业形成并保持长期竞争力的关键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成功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深远的历史意义。
1、劳动力市场机制为转制型企业劳资双方供求平衡提供了杠杆
劳动力市场是经济要素配置场所;是经济交换关系;是一种经济运行体制。劳动力市场规则,可以概括为“公平”“等价”与“合法”。公平规则,即劳动力市场上要公平竞争, 反对垄断、欺诈、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价规则,即供求双方要等价交换,劳动者获得公平的工资,雇主获得能生产预期价值产品的人力资源。合法规则,即人力资源的交换要符合劳动法、劳动标准、政府的有关规章制度及要求,如最低工资法、禁止童工法、劳动保护法、并要订立劳动合同等。供需双方各自考量,如劳动者的就业选择与企业的用人选择、劳动工资标准的制定、社会保险标准、劳动力流动等有关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劳动力市场成为劳动者与企业当家作主、自我决策的活动空间,形成了市场机制的就业。因此劳动力市场机制为转制型企业劳资双方供求平衡提供了杠杆。
2、《劳动法》为核心的各类劳动法规是保障转制型企业劳资权益的法宝
《劳动法》制定成为构建规范劳动用工、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典,它与其它各类劳动法规构成了保护劳资双方权益的法宝。
    良好的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不会损害资方的正当权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界限就是不侵犯资方的正当权益。从理论上来讲,劳动法得到良好的实施,最后所达到的结果就是劳资利益的平衡。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不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之法,也是平衡劳资利益之法,这两者不仅不矛盾,还是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看到,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来看,劳动法平衡劳资利益功能也使劳动法具有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只有平衡劳资利益,劳资双方才能进行顺利的合作,生产经营才能顺利地进行。第二,劳动者本身就代表着劳动力,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劳动力,就是保护生产力。第三,在生产关系当中,在经济生活当中,劳动者不仅仅是劳动者,它还是潜在的消费者。所以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让劳动者成为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可以扩大消费,启动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劳动关系矛盾调整处理已经纳入法律的轨道,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各类劳动法律才能使失衡的劳资关系尽可能的校正,这是捷径,而不是人为地制造新的法律地位的不平衡,劳资利益的失衡格局一定要通过《劳动法》得到校正。
3、转制型企业劳资双方存在着利益协调的统一关系
我们在看到劳动关系中的劳资双方具有利益的差别、冲突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劳资双方相互合作、相互依存的特点。
从企业角度看,转制型企业结束了过去事业单位靠国家拨款就能过日子的状况,现代企业依靠的是企业的自身营利。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主要是依赖低廉劳动力和增加劳动强度来降低企业成本的。从企业人力资源作用的角度看,企业的竞争力主要是由普通劳动者支撑的,可以这样讲,劳动者是推动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力量。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对资方利益的促进。事业单位劳动者干多干少都一样吃“大锅饭”对单位效益影响甚,而转制后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者力图获得最大的利润产出,资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作为企业生产的两个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人格化的表现就是:从企业的收入分配看,“劳”“资”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资本要素和劳动力要素只有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协作,才能最终创造财富。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只有使劳动者受益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才会从中得利受益, “劳”“资”双方存在着利益协调的统一关系。从企业生存发展方面的考虑,企业关注劳动者的生存发展需要,保护劳动者权益,才会使企业生存有发展有前途,“劳”“资”双方才会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作为利益协调统一的共同选择。
从劳动者角度看,利益具有关联性的特点。劳动者得到的权力和利益都来自于企业,由此员工产生对于企业的认同。所以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自企业,自己的利益与企业之间存在"全方位"的关联。劳资冲突与所得利益相比,劳动者会立足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立足于维护就业岗位。劳资双方的这种关联性即成为为共同体尽力的直接推动力。劳动者会将自身的成长与企业的发展联系起来,即员工要提高利益水平就要将希望寄托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上。劳资双方不需要通过对抗和较量来达到平衡,而是通过合作来达到双赢。
4、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改制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提高企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经营决策者应具备的时代品格,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企业在赢得利润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特别强调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处理好劳资关系。
首先,和谐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要求劳资双方自觉遵守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及合法契约,并且以积极的实际行动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出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安定、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劳动关系和企业竞争必须纳入经济法制的规范中。其次,劳动权已不是一种纯粹的私权,而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特征的社会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合法化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合法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必然遭致法律的惩处,企业将因此而增加法律成本。最后,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依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逃避社会责任而获得竞争优势的企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劳动法规的逐步健全以及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必将会丧失这种违法竞争优势,一些企业可能因为无法适应合法竞争的要求而走向死亡。
因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健全法制环境保障下的劳资双方关系平等和谐与互利共赢将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良性程度,会在社会方方面面工作中表现出来,从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被急迫地催生出来,劳动合同立法正是要通过强化在整个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强化雇主的法律责任,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之目的。比较现有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之处在于它将这些年来关于劳动关系调整方面零散的法律法规作了一次归纳,并针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规制措施。
这个问题恐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劳动者不仅是劳动者,也是消费者。
三、转制型企业劳资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集体谈判的劳资协商机制。
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应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与前提下,劳资双方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并通过谈判和协商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否则利益矛盾就可能转变为利益冲突。特别是劳动者在与资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他们缺乏主张和不运用合理的利益需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其结果,要么是被迫接受资方对自己的侵害,要么采取过激手段来解决问题和矛盾,后一种行为很容易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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