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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语12秋《中国税制》导学资料二(第3章到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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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2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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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导学材料(第3章-6章)

第三章 消费税
   
   【解释1】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2】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钻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解释3】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P×17%是增值税,P×8%是消费税。
  【解释4】由于增值税在多个环节征收,因此,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因此,一般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没有抵扣的问(将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除外)。
  【解释5】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包括:(1)从量定额;(2)从价定率;(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复合计税。
  【解释6】不同税目的消费税税率不要求死记,但考生应掌握“从价定率”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题目中的销售额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举例:(1)甲汽车制造厂向A销售汽车时,销售价格为3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7%;消费税为 300×30%。
  (2)甲向B销售汽车时,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含税)。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00/(1+17%)×17%;消费税为700/(1+17%)×30%。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包装物
  (1)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计征消费税。
  (3)逾期包装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4)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视同销售
  (1)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按同类产品“当月”(或者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5.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但必须征收一次。
    
三、委托加工
  1.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
  【相关链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委托方)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收的问题。因此,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释】如果“成品”(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主要原材料”(烟丝)也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在计算该“成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五、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六、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第四章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解释1】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其它劳务征收营业税。
  【解释2】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3】不动产:(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解释4】混合销售:(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2)其它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解释5】兼营:纳税人兼营应税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如果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解释6】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但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解释7】注意“境内”的含义:(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3)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4)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5)在境内载运旅客出境旅游;(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解释8】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3)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同行业的计税依据
  1.金融保险业
  (1)贷款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文化体育业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章 资源税

 1.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1)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2)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3)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4)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5)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6)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3.征税数量(P281)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六章 关税
 一、关税纳税人
  1.关税纳税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中:.进境邮递物品收件人为所有人。
 
 二、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解释】购货佣金不能计入,经纪费应计入。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2.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三、进口货物的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
   【解释】纳税人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如化妆品、香烟)时,需要同时计算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但纳税人进口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如计算机、机器设备)时,只需要计算关税、进口增值税。
   1.交消费税的
   (1)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3)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2.不交消费税的
  (1)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举例:某企业进口设备,其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的税率40%,增值税税税率17%
  关税=100×40%=40(万元)
  增值税=(100+40)×17%=23.8(万元)
 
 四、关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1)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2)未按期缴纳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释】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与关税相同,因此在计算滞纳金时,三者的滞纳天数、滞纳金的比例相同。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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