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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11春《知识产权法学》考前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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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08: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西交《知识产权法学》考前模拟
一、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法
2. 著作权
3. 外观设计
4. 不正当竞争
5. 商标注册
6.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
7.著作权
8.商号
9.专利法
10.强制许可使用
11.知识产权法
12.著作人身权
13.商标
14.外观设计
15.驰名商标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及其含义。
2.我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4.简述汇编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5.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6.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7.简述汇编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8.著作财产权的内容有哪些?
9.简述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0. 简述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征?
1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12.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3.试述我国专利制度中的先申请原则。
14.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5. 商标注册无效应如何补正?

三.论述题
1.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
2.论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限制。
3.哪些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四、案例分析
1.某中学教师布置学生写有一篇有关“春天中的畅想”的散文,结果有甲乙两个学生的散文内容很接近,而这两个学生都是单独作文。问:该散文的著作权应当由甲享有,还是乙享有,还是共有,请说明理由。

2.某省造纸厂找到某高校的化学教授李某,请其帮助研究污水净化方法,后来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污水的净化方法。为了验证其效果,李某借用了校实验室的试纸和试管来检验,证明该方法有效。后来,造纸厂给了李某一万元作为技术使用费。在申请专利中,造纸厂、学校及李某均主张专利的申请权。问: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谁?请说明理由。

3.甲某的原创小说《弹起心爱的冬不拉》由某出版社发表。维语编辑乙某将该小说译成维语在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维语剧作家丙某将《弹起心爱的冬不拉》改编成短剧并出版,为甲、乙具名并向其支付报酬。请回答:
(1)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

4.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5.画家甲某的一幅国画《醉牡丹》已由某出版社公开发表。后甲某在一家超级市场购物时发现乙公司生产的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了该图画。另外,据查丙公
司将该图画使用在其生产的茶具上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甲某对上述两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的情况一无所知。请回答:
(1)乙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上海富客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底楼东面。?
西尔维奥•塔尔基尼(Silvio Tarchini),男,1944年2月16日出生,瑞士联邦公民,住瑞士联邦玛诺画廊中心3号。
1995年9月20日,西尔维奥•塔尔基尼以“FOXTOWN及特定狐狸图形”文字图形组合在瑞士申请商标注册,1997年4月8日获得登记,登记号为439196,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为第35、36、42类。根据塔尔基尼提交的其从国际商标注册局摘录的材料显示,上述注册商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受到保护,但“中国:部分拒绝;拒绝保护第35类(2004年7月12日信函)。”
2003年7月10日,自然人陆强就“FOXTOWN及狐狸图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3626862),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包括: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该注册申请被受理并经初审公告。
2003年8月17日,上海富客斯实业有限公司经工商核准注册成立,陆强系原法定代表人,亦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当日,陆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将正在注册程序中的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两个申请商标许可给富客斯使用,约定许可期限为合同签订起20年,富客斯作为被许可方有权自行使用或者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客斯先后在上海世贸商城、中融国际商城、大西洋百货
商场等处经营“顶级服饰展售中心”、“运动休闲中心”等,并在上述经营场所的室内外广告牌上使用了“FOXTOWN及狐狸图形”标识。此外,富客斯还在其发放给顾客的购物袋、新年贺卡、信笺、购物指南以及富客斯发布的广告、公司网站(www.foxtown.com.cn)的相关网页等处使用该“FOXTOWN及狐狸图形”标识。
2005年4月14日,塔尔基尼在国家版权局对《“狐狸城”及特定狐狸图形》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5-F-02604,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西尔维奥•塔尔基尼(Silvio Tarchini)(瑞士)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西尔维奥•塔尔基尼(Silvio Tarchini)于1995年8月创作完成,于1995年9月20日在瑞士首次发表的作品《“狐狸城”及特定狐狸图形》,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将塔尔基尼在瑞士及其相关国家进行注册的商标以及在中国进行著作权登记
的“FOXTOWN及特定狐狸图形”和富客斯使用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标识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使用“FOX”和“TOWN”文字并采用上下两行的排列方式,字体和文字位置相同,在“FOX”文字左侧是眯着右眼的狐狸头部
的图形,“TOWN”的右下侧为狐狸尾部图形,“WN”两个字母下半部分被狐狸尾部遮挡,整体造型给人的感觉为一只半卧的狐狸(身体中部被“FOXTOWN”文字遮挡),各文字图形元素的色彩彼此相同。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被告使用的图形中
狐狸的头部、耳朵的线条比较圆滑,狐狸左眼上方线条类似睫毛而非眉毛,鼻尖类似椭圆形而非倒三角形等。
根据塔尔基尼提供的证据,塔尔基尼为案件诉讼支出了出租车费人民币39元。
根据比对结果,富客斯使用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标识与塔尔基尼主张保护的作品在要素、构图、色彩等主要方面给人的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两者不同之处均为次要的、细微的,一般不易被人察觉。问题:
1)塔尔基尼的著作权能否在中国受到保护?富客斯是否侵犯塔尔基尼的著作权?如果侵权成立,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为什么?
2)塔尔基尼能否就陆强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程序?陆强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商标注册是否成立?为
什么?
3)该案著作权诉讼与商标异议程序是否相互影响?

7.原告吴林祥,男,汉族,1953年3月20日生,常州一匙通数码锁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民苑3幢甲单元401室。
原告陈华南,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生,常州一匙通数码锁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37号银苑大厦1304室。
被告翟晓明,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生,常州一匙通数码锁业有限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住江苏省扬州市旌忠巷33号-48号。
第三人常州一匙通数码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园创业北区417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被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林祥、陈华南诉称,第三人一匙通公司于2003年4月25日成立,原告吴林祥、陈华南及被告翟晓明同为公司股东,同时被告翟晓明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成立后一直从事研制和开发“一匙通数码智能锁”项目,2004年第三人将该项目作为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申报。2004年7月,常州市科技局与第三人签订《常州市科技项目合同》,同年9月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局与第三人也签订了《科技项目合同》。在申报材料和科技合同中,均明确研究内容是一匙通数码锁、钥匙和钥匙设定器,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都是被告翟晓明。第三人为该项目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技术成果应属第三人。被告翟晓明以自己的名义将上述技术申请了四项专利,包括“一种由钥匙提供电源的微功耗电子锁具”的一项发明和一项实用新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两项专利申请权归属第三人。被告翟晓明在庭审中辩称:吴林祥和陈华南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其次,本案涉及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技术方案形成时间是在第三人一匙通公司设立之前,一匙通公司设立后,是对上述技术方案的实施,而不是对相关技术方案进行开发、研究,申请权不属第三人;第三,本案涉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交了相关产品实物,但由于其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证人也不能证明该实物能揭示完整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而且一匙通公司自2003年4月成立后的两年时间里,一直未生产出“一匙通数码锁具”成品,直至2005年6月才有产品投放市场。 涉及的技术方案已由被告此前的多项专利技术完全覆盖,申请权也不应属第三人。
经对比,原告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所反映的技术方案与被告的专利申请方案相同。证据表明,一匙通公司自2004年成立之后,将“一匙通数码智能锁具”项目申报为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被告翟晓明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研究人员还包括本公司陶涛、吴林祥、尤启国等人,不但一匙通公司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购买仪器备,常州市科技局为该项目还拨款支持。
被告还认为其在设立第三人之前的多项专利已完全覆盖了涉案技术方案,但其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问题:
(1)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诉讼资格吗?
(2)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参考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2.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6.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在没有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知识产权的人。
7.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  
8. 商号是指企业进行工商业活动时用于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9.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0.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11.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12.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联系或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3.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14.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5.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简答题
1.资料:(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人身权包括:
①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③000权,即000或授权他人000作品的权利;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资料: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3资料:(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资料:汇编作品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作了如下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资料:侵犯商业秘密,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人;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所谓非法手段则包括: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6资料:(1)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2)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新颖性;(3)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4)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5)该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7资料:汇编作品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作了如下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8资料: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有内容: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展览权⑤表演权⑥放映权⑦广播权⑧信息网络传播权⑨摄制权⑩演绎权。

9资料: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知程度;
(2)该商标的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问、程度和地理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问、程度或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所作的广告或公告及介绍;
(4)该商标的任何注册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范围,以反映使用或认识该商标的程度;
(5)成功实施该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的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
(6)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

10资料: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特点:①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③负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④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11资料: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须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2)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3)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严格地限定在相应的主权国家领土或地区范围内。(4)时间性。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即自行消灭。

12资料:(1)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而商标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而商标法只要求商标具有识别性,并不考虑其是否由商标权人创作。(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而商标一般需经注册登记才能产生。(4)权利所属领域不同。著作权是一种文学产权;而商标权是一种工业产权。

13资料:(1)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2)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标准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彼此独立。(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彼此的主题相同。

14资料: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①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②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④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⑤动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⑦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

15资料:(1)撤销违反一般禁限条款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①商标局一旦发现有此类注册不当的商标,即使在无任何人请求撤销的情况下,也应撤销该注册商标。②这一类注册不当商标,除了商标局可以主动撤销外,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裁定撤销。③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人,与注册商标争议那样有严格的限定不同,而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注册商标违反了一般禁、限条款,都可以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请求,即既不要求是利害关系人,也不要求是在先的商标注册人。④请求撤销这类注册不当商标不受时间限制,也不同于注册商标争议仅有五年的争议期。⑤任何单位和个人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书,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请求。
(2)撤销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三、论述题
1.资料: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
1、商标具有显著性
(1)显著性的判断
(2)经过使用可以获得显著性
(3)显著性的消失
2、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1)混同是指相同和近似,从而造成混淆。
(2)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
(二)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
1.《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2.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3.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4.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5、禁止侵害他人的驰名商标
6、不得侵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

2.资料:(1)合理使用(1分)。为私人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目的复制布图设计;(1分)
(2)反向工程(1分)。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
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1分)
(3)权利穷竭(1分)。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将其布图设计或者含有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该产品的再销售、分销、进口等商业利用行为,无须再经权利人许可,其商业利用权即告用尽。(1分)
(4)善意买主(1分)。根据不知情不侵权原则,凡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其购买的
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1分)
(5)强制许可(1分)。凡第三人按照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人许可,
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人发放强制许可证,但使用人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1分)
3.资料: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观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资料: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条件是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出来的而非抄袭他人的。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近似之处,也可独立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上述两个学生单独作文,虽然内容近似,但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资料:不是职务发明。判断某项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有四个:(1)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或者(2)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或者(3)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其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或者(4)该项发明创造是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李某完成该工作是在业余时间完成,不属于单位所交付的任务,也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试纸、试管不属于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李某未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而其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由李某享有。
3资料:
(1)乙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丙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
4资料:(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
(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
5.资料:(1)乙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甲某的作品著作权。
(2)丙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丙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甲某的作品著作权。
6资料:(1)塔尔基尼的著作权能否在中国受到保护。富客斯侵犯了塔尔基尼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塔尔基尼能就陆强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程序,商标局应当支持塔尔基尼的请求,因为陆强的“FOXTOWN及狐狸图形”商标侵犯了塔尔基尼的著作权。
(3)该案著作权诉讼与商标异议程序可以不相互影响。
7资料:(1)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诉讼资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当行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对不当行为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吴林祥、陈华南及被告翟晓明均为一匙通公司的股东,而且被告翟晓明身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实际掌控该公司,一匙通公司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之下,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应属公司所有,并将一匙通公司作为第三人,其实质是代表公司利益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经对比,原告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所反映的技术方案与被告的专利申请方案相同。证据表明,一匙通公司自2004年成立之后,将“一匙通数码智能锁具”项目申报为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被告翟晓明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研究人员还包括本公司其他人,不但一匙通公司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购买仪器备,常州市科技局为该项目还拨款支持,这些都足以证明被告翟晓明等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且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一匙通数码智能锁具”项目进行研发,研发成果应当归属于本单位——即一匙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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