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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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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08: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谋学网
宏观调控有两种基本的模式:直接调控(计划管理)模式和间接调控(政府干预)模式。

直接调控(计划管理)模式是指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的过程。 直接调控模式是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从而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宏观调控主体直接规定调控对象应该生产什么、怎样生产?这种模式有两个基本的特点:首先是集中性,国家集中制定整个国民经济计划,其范围无所不包。其次是强制性,由中央确定的国民经济计划作为指令下达,各级都必须照此执行。这种模式的组织基础是:经济体系必须要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有行政等级的经济组织关系。在这个组织体系中包括了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指令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过程:首先,中央提出计划控制数字并自上而下的下达下去。然后,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上报至中央。再后,由上而下逐级下达正式计划至基层单位执行。最后,将基层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向上汇报。

间接调控(政府干预)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调节市场的各种参数,间接地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的过程。 间接调控(政府干预)模式是政府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调节市场的各种参数,间接地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的过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间接调控模式的特点如下:以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为基础。间接调控是一种通过市场来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方式,这种调控方式要求市场成为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它要求要求建立一个包括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房产市场、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在内的完善的市场体系。否则,市场机制就无法实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而独立的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只有在经济主体是独立的利益主体的情况下,才会有市场交换关系;也只有独立的经济主体才会在市场价格信号的引导下,调整自身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在间接调控模式中,宏观调控主体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计划手段和行政手段来调节经济运行。调控主体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调节各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引导其生产经营活动,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由于法律手段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严格的强制性、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因此宏观调控主体经常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秩序;间接调控方式也使用计划手段,但这种经济计划只是一种指导性的经济计划,只是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起导向作用,并不具备强制力;而行政手段也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作为其他手段运用不灵时的一种补充。

二:我国政府各个时期宏观调控概况
(一)改革开放前宏观调控概述
1956年,在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我国根据苏联模式,建立起了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直接调控模式是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从而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要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宏观调控主体直接规定调控对象应该生产什么、怎样生产?这种模式有两个基本的特点:首先是集中性,国家集中制定整个国民经济计划,其范围无所不包。其次是强制性,由中央确定的国民经济计划作为指令下达,各级都必须照此执行。这种模式的组织基础是:经济体系必须要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有行政等级的经济组织关系。在这个组织体系中包括了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指令性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过程:首先,中央提出计划控制数字并自上而下的下达下去。然后,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草案并上报至中央。再后,由上而下逐级下达正式计划至基层单位执行。最后,将基层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逐级向上汇报。

(二)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调控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把我们的精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了,经济在20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对经济建设历程的回顾,我们看出经济建设也并非一帆风顺,也曾数次出现几近严重危害经济和社会安全的经济动荡。但我们终究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克服了这种危险,最终走向了21世纪逐渐稳健的上升步伐。这个历程中呈现出被经济学界称为得“经济周期”现象,经济的起伏总会在不断的循环着。这中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政府的经济职能没有转变到位,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是不同的国家权力,经济职能更要注重客观条件和经济规律。而我国的经济建设往往因为政治目标的提出,政治热情充斥着政府部门和个人企业,忽视经济规律;政企不分的体制里就尤为明显。对于经济的大起和大落,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时,直接的行政手段大量采用,为经济的进一步平稳运行造成了体制性的障碍,财政和金融等经济手段不健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都造成了经济管理中的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倾向。所谓的“经济周期”主要是由于这些非经济的因素所造成的,还不是经济成熟发展中由于市场盲目性所造成的周期性波动,尚未成熟的宏观调控职能很难实现对经济的有效调控。

1978年以后,我国针对经济生活中过冷过热趋势,进行了多次宏观调控,每次宏观调控举措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危险倾向。但是五次宏观调控在缓解当时过冷过热趋势时,措施所达到的效果并不一样。前两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转变与定位研究宏观调控,不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调控;出现了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经济上的大起大落现象明显,没能保证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经济上大起大落现象交替发生。在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趋于成熟,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明显增强,宏观调控手段也逐渐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方式。特别是最后一轮宏观调控过程中,经济、法律手段成为主要手段。调整时机的把握上更具有预见性和科学性,虽然最终也造成了许多意料外的结果,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而出现这些意料外的结果,使得宏观调控总体的效果不尽人意,在于我们对宏观调控职能在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基础理念等重要问在理论高度上把握的不准确,相应的基本制度设计上不完善,宏观调控体制不健全,宏观调控职能行使缺乏足够的稳定性目标,这也使得宏观调控技术上的成功往往事倍功半。所以在对这次调控技术充满赞誉之词时,应该看到宏观调控职能转变没到位、定位上未准确、制度不完善和体制不健全的深层次弊端。

总而言之,从1991年以来,特别是1993年以后,我国宏观调控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宏观调控模式由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调节经济的运行转变为主要利用经济手段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其次,更加注重各种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地运用了财政、货币、收入政策和利率、汇率、税率、价格等经济手段,以及相关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

三:我国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价值定位
(一)经济自由主义
经济发展的规律已经揭示了,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经济繁荣的基础,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政府介入经济运行,但介入的目的是为了自由发展得以可能,促成自由发展的环境的形成。政府介入应该成为自由发展的保障,而不应该取而代之。 凯恩斯政府干预主义后来导致的“滞胀”现象也说明了政府对经济生活过多参与是失败的,更不用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增长缓慢的事实了。贯彻经济自由主义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自由主义要求,社会经济主体具有自己决定资金投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至于个人财产的处置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个人权利的禁区,法不限制即自由。法律确立市场规则,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妨害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由。 国家原则上不经营企业,不直接参与产业生产,公有制企业也被限制在极少的范围内,而且国有企业本身也是独立的经营单位,享有经营上的自主权。
(二)服务型政府
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的权利,是人民让渡了部分权利组成的,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人民的权利是广泛的,国家权力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专制国家阶段,国家剥夺了大量公民权利,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窒息了社会生机。近代民主国家建立以来,个人权利得到了尊重,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家的职能逐渐缩减至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警察国家阶段,政府仅仅承担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职能,随着生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需要国家干预,行政国阶段到来,政府职能开始膨胀。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范围扩大,国家的职能再度扩大。国家过渡的干预造成了巨额的财政赤字,生产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西方国家转而又缩小政府的权限,恢复市场自由的程度。截至目前,世界各国公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为市场和公民提供服务,管理也应该贯彻服务的理念。宏观调控同样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内容,使得市场经济具有良好的、平稳的外部环境。市场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对于利润轻微,耗资巨大的公共基础设施、高新科技的开发,都要求政府投入资金,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必须的条件。政府转变了以前的管理模式,但事实上还有大量的事务需要政府这样一个公共权威去管理、协调,做好这些事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维持政府运转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财产,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与其他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是其应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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