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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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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4 19: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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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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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思 考
目   录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2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2
(二)家暴成因与危害的论述        2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        2
(一)民事法律        2
(二)刑事法律        2
(三)诉讼法、行政法和其它相关规定        2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问        3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3
(二)刑事惩罚力度有待提高        3
(三)民事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3
(四)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缺陷        3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4
(一)健全刑事立法        4
(二)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4
(三)改善家庭暴力证据救济规定        5
(四)确立检查机关公诉的诉讼途径        5
五、结论        5
注释:        7
【参考文献】        7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思 考
写作提纲

一、绪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连接着个人和社会,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影响着每个受害者的身心,同时也不利于家庭形成和睦的气氛,对第三人也造成不良影响。本文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探讨,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概述了家庭暴力;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第三部分分析了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刑事惩罚力度有待提高、民事救济制度有待完善、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缺陷;第四部分根据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健全刑事立法、完善损害赔偿制度、改善家庭暴力证据救济规定以及确立检查机关公诉的诉讼途径的应对措施。
本论: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二)家暴成因与危害的论述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         
(一)民事法律
(二)刑事法律         
(三)诉讼法、行政法和其它相关规定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二)刑事惩罚力度有待提高         
(三)民事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四)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缺陷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刑事立法         
(二)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三)改善家庭暴力证据救济规定
(四)确立检查机关公诉的诉讼途径         
五、结论         

论 民 法 与 商 法 的 区 别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行为非常普遍,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西方国家,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代,家庭暴力现象都以不同程度而存在着,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和立法相比其它国家较晚,各国家和地区都对反家庭暴力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探讨,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概述了家庭暴力;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第三部分分析了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刑事惩罚力度有待提高、民事救济制度有待完善、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缺陷;第四部分根据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健全刑事立法、完善损害赔偿制度、改善家庭暴力证据救济规定以及确立检查机关公诉的诉讼途径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  立法  施暴者  受害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连接着个人和社会,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影响着每个受害者的身心,同时也不利于家庭形成和睦的气氛,对第三人也造成不良影响。2001年《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引入我国法律后,家庭暴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减少,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益。但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且我国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常因证据不足不能立案,可操作性不强,比较零散、笼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到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将之处理为简单家庭纠纷案件而简单处理。在社会层面,由于相关部门甚少对社会民众进行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和教育,使社会民众仍然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家庭内部纠纷。还有些受害者民众,当遇到伤害时求助无门,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做了违法的事情。有关调查统计,在我国2.9亿个家庭中,有31.2%存在家庭暴力;全国妇联信访处2011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7200件,接待1700人次,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1.3%,比2000年增加了15多倍;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69.4%,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7.1%,老人约占9.8%;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3.2%,每年约39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5是缘于家庭暴力。我国家庭暴力已带有一定普遍性,从调査分析可知,其范围在不断扩大,从低文化素质人群向高文化素质人群,从农村向城市蔓延。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在30—50岁之间;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个体经营者和工人,也有公务员、教师等。同时,冷暴力成为家庭暴力新的形式,成为家庭暴力的新的表现形式。当前,家庭暴力巳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概念、问题和法律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即:在家庭范围内,某个家庭成员以殴打、残害、禁闭或其它手段伤害和摧残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经济和性方面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在任何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等。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和儿童成为受害者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暴成因与危害的论述
1.家暴成因
(1)中国家庭暴力频的发历史根源分析
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根基和残余,女性则认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猴子满山走"的宿命观;男性认为“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这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毒富很深,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毒害也很明显,一些父母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条,形成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特殊氛围,在渴望子女成龙成凤的思想指导下,往往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人子女。
(2)中国家庭暴力频发的经济根源分析
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较低,经济收入不高,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通常就成为发泄对象,经济地位的差别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
(3)中国家庭暴力频发的社会根源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压力的增大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大幅提高,人们的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心理负担会随之加重,也不可避免要承受一定的工作生产压力,如果在这个时候压力不能寻找适当的方式化解,当压力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就会像能量积聚一样越来越多,最终像火山一样爆发出来,理所当然地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一些人发泄的对象选择的是家人,这是造成家庭暴力频发的社会原因。

2.家暴危害

首先,女性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主体,家庭暴力对社会治安造成潜在危害,她们因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在看不到希望、得不到宣泄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过激行为。另外,法律的不完善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也使许多受虐妇女丧失了起诉的勇气,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根源之一。
其次,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家庭暴力侵害了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受虐者失去自信,一般会表现出焦虑、抑郁等症状,因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渐渐对家庭失去信心,受害者最终导致家庭破碎,甚至产生自杀倾向或攻击性行为。
再次,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家庭暴力的影响已远远超出家庭范围,影响家庭成员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严重地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
(一)民事法律
在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和新《婚姻法》都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明确指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受法律保护。对于侵害家庭成员的,必须要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等经济赔偿;导致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生活的必须费用等经济赔偿;根据《继承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行为极有可能使继承人失去继承权,具体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抛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 ]。
新《婚姻法》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此法针对家庭暴力添加了新的内容,大部分条文都是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新《婚姻法》本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以及保护老人或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出杜绝家庭暴力行为和杜绝对家庭成员的抛弃和虐待行为,提倡家庭成员间的和谐与文明。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关系中都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夫妻关系者禁止限制或干涉对方人格自由;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必须承担抚养义务;禁止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之间禁止虐待和歧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权利和婚后生活;受害者有权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者提出损害赔偿等。
(二)刑事法律
根据《刑法》中明确指出,家庭暴力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包括:侮辱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狠裹儿童罪、强制狠裹妇女罪、虐待罪、伤害罪等。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立法较轻,通常以自诉方式成讼,很少追究家庭暴力行为人刑事责任。尤其《刑法》对婚内性侵犯行为的立法含糊[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追究婚内性暴力行为的全部案例,都未作出以强奸罪结案的报道。立法和司法对家庭内部的性侵犯行为显得尤为不足。
(三)诉讼法、行政法和其它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同时有权提起刑事自诉,家庭暴力严重情节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不足刑事处罚规定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罚款或警告,包括: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生自由的、虐待家庭成员的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指出侮辱和非法限制妇女人生自由等行政处罚或处罚方法;此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对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还未针对反家庭暴力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反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较为分散。从第二章中可见,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规定分散在《新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并没有出台一套健全和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特别在《刑法》当中,对于家庭暴力的条文都较为模糊,在实施当中显得力所不及。由于这种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象,并没有达到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仍然频出没有停止[ ]。施暴者显得毫无顾虑,而受害者显得无能为力。
(二)刑事惩罚力度有待提高
在我国《刑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罪。由于《刑法》中没有设立家庭暴力罪的原因,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仅能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和遗弃罪等罪名来定罪量刑。大部分家庭暴力都以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为基础,但并没有明确界定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程度的规定,这将会使大部分情节严重和恶劣的家庭暴力行为排挤到刑法之外。并且,罪名设定的不足也难以符合杜绝家庭暴力的目的。如: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内期间实施性暴力行为的相关罪名,这导致婚内性侵犯的现象频出,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民事救济制度有待完善。家庭暴力受害者民事救济的相关法律,主要体现出请求判决离婚和请求损害赔偿的两条途径。在实际当中,受害者提出离婚诉求,法官通常仅会对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案件给予离婚的判决。此外,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请求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较多。民事救济制度中受害者请求损害赔偿的首要条件是“导致离婚”。然后在举证责任中,受害者必须要证明对方的过错。与此同时,还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限制肯定会使执法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漏洞,严重阻碍了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
(四)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缺陷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家庭暴力的一些刑事诉讼,使用或者可以使用自诉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受害者提出诉讼时才给予处理,若不提出诉讼就不会处理。在实际当中,大部分受害者的身心都被施暴者限制,很少有人去法院提出诉讼,甚至由于害怕而选择了沉默,这样的规定必定会造成施暴者有恃无恐。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受害者在举证责任方面,受到了种种的阻挠,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者的犯罪事实,则会判决被告人无罪[ ]。并且,在允许自诉的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自诉人需要承担绝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但是家庭暴力事件存在隐秘性的特点,受害人往往都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从而受害者诉讼的成功可能性将会大程度降低。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行为不同,施暴者和受害者存在亲属的关系,体现出明显的不可控制性和隐秘性。并且,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这些都将会对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巨大的阻碍。因此,必须要根据这些问题的存在提出相应的对策,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刑事立法
在许多发达国家中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都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设立了家庭暴力的罪名。但我国还并没有正确认识到家庭暴力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普遍认为家庭暴力仅是家务事,根本谈不上违法和犯罪。而且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家事不得由外人插手”的思想。所以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许多法律中都对家庭暴力行为提出了相关规定,但内容较为分散,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可见,对现行刑法的改革显得尤为迫切。首先要设立“家庭暴力罪”这个罪名,将损害和限制家庭成员人身、精神、自由、性权利所构成情结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归纳在刑事法律责任中。“家庭暴力罪”的定义比较广泛,应该包括发生在家庭私人领域中的全部侵害家庭成员人身、精神、自由和性权利所造成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完善损害赔偿制度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家庭暴力行为首先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民法通则》中有关受害者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损害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所以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证明施暴者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请求施暴者赔偿自身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相关费用。在实际当中,法院通常会认为由于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存在,所以对受害者赔偿相应费用显得毫无意义。并且,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认为“导致离婚”和“受害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判决施暴者给受害者损害赔偿。因此受害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显得困难重重。本文认为,这实际是法院在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周全。这两种赔偿的法律关系不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也不同[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是以施暴者对受害者侵权损害行为为基础,而新《婚姻法》规定以另一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损害赔偿为基础,两者的损害赔偿性质具有差异,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将两者区分开。
(三)改善家庭暴力证据救济规定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效果不太理想。究其根本原因,在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外,举证不足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受害人证据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证据在法律中的重要位置。此外,最主要的是现有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隐秘性的特点。所以,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可以选择在民事诉讼中纳入优势证据原则。优势证据原则指:通常情况下仍然由受害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受害者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时由施暴者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然后将双方所举出来的证据进行优势比较,最后做出相应的判决。这样能大程度减轻家庭暴力受害者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此外,依据传统刑法学理论,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满足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程度。但家庭暴力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所以取证想要满足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程度显得非常困难,应该合理的宽限家庭暴力罪的证明标准,受害人的举证标准应该降低为证明有极大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大多数的怀疑,简单来说是指证据中体现为非常明显的优势。这样合理的放宽举证标准不仅适应家庭暴力案件隐秘的特点,又表现出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特点,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四)确立检查机关公诉的诉讼途径
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会受到施暴者的威胁或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选择默默承受,而不会选择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的虐待和殴打受害者[ ]。若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确立检查机关公诉制的诉讼途径,施暴者就会对其有所顾虑而收敛,同时能让施暴者感受到政府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严肃态度。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要采取公诉制度,这样才能实现《刑法》对施暴者的限制效果[ ]。当然,性暴力和具有性侵犯性质的家庭暴力案件还是由受害者自诉较为合理。因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大部分人都非常注重家庭成员性方面的隐私,若坚持公诉的方式,不可避免的会严重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并且还会违背人伦道德观念。所以,在婚内性侵犯暴力行为案件受害者有权利选择诉讼途径。
五、结论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频发,这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害了家庭关系和社会文明,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综所述,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文明和谐程度的不断提高,但家庭暴力的相关话題更引人注目,一直是困扰妇女、老人、儿童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障碍,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配合,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是离开法律途径又是万万不能的。现阶段要想解决家庭暴力频发的问题,国家需要对制定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提升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预防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职责,建立完善社会法律力量支持体系,强化法律责任,充分利用立法进步和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不断提升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



注释:
①管燕燕.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及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②侯菡.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③侯菡.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④李晶.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
⑤杨建.论“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之必要性[J].长春大学学报.2010
⑥李学成,王丰民.反家庭暴力法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
⑦庞瑞雪.浅析反家庭暴力法追求的目标[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参考文献】
[1]  刘飞.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完善研究[D].河南大学.2011
[2]  管燕燕.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及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  侯菡.防治家庭暴力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  阿里玛.反家庭暴力与妇女保护的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D].吉林大学.2012
[5]  李晶.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2
[6]  杨建.论“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之必要性[J].长春大学学报.2010
[7]  李学成,王丰民.反家庭暴力法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
[8]  庞瑞雪.浅析反家庭暴力法追求的目标[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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