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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11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线作业资料(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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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9: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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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在"未来社会"的政体设计方面提出了哪些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政体的设计。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只能实行民主共和制政体。第二,争取建立无产阶级的社会共和国,是"现代革命的总的内容"。第三,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民主共和图的一定形式。第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政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地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是权力的终极来源。人民代表大会是由经广泛的、平等的、定期的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人民有权监督、罢免其代表;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俆辗转不安在,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第三,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定期选举和任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政体。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的?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
  作为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三组关系上:
  (1)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各级人大都由选民和各级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代表人民的意志选举或表决产生。所有机关都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具有坚实的民主基础。
  (2)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大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统一掌握人事部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有权立法,还有权讨论、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有权产生中央一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和军事领导等机关,并分别将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领导权等委托给这些机关,有权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均是相应一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有权产生本级的一府两院,并分别委以相应的职权。各级人大和同级的其它国家机关之间不是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后者受前者的监督;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而后者从属于前者。同时,它们之间又有必要的分工与合作,以便充分发挥各个国家机关的效能。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是我国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中央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等,地方必须执行,从中央国家机关有权领导(或指导)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省级和部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讨论并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事项,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因地制宜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这些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从而作出决议(决定),再贯彻下去,亦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4、为什么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这既是相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而言的,也是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的。因为:(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000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宪法,这表明了全国人大的至高无上性。(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000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除宪法之外的最重要的法律,对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国家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和000基本法律。
  5、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我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6、委员长会议有哪些主要职责?
  (1)决定常委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内的议案;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回答质询案的方式;(3)处理就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程序问。(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决定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处理常委会的其他主要日常工作。
  7、全国人大常委行使职权的会议形式有几种?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会议形式有三种: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
  8、请回答行政区划的设立主体及其审批权限。
  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和变更;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国务院:审议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议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审议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审议批准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批准变更时,报民政部备案);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9、设置行政区划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在设置行政区划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划分行政区域,尤其是划分县、区、乡、镇时,要充分考虑到便利人民群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要便利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第二、有利于发展经济。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经济资源,考虑到促进工业和城镇的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要考虑到各当心的居住状况,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以保障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时推动全国各民族之间的互相协作和共同繁荣。
  第四、有利于祖国的统一。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同时又能尊重历史和现实,中国有行政苅方面,需要采用必要的灵活措施。这就是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台湾回归祖国后,也将在那里设立特别行政区。
  10、请解释地方立法权的涵义。
  地方立法权是指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000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地方立法权。

11、请解释地方性法规的涵义?
  所谓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2、试分析人大代表的角色。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在人民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人民代表,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
  人民代表与人民中的其他成员一样,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有权行使国家权力。但是,其他成员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而间接地行使地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则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在普选的基础上接受人民的权力委托,成为人民权力的受托者;人大代表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所以首先应当表达人民的意志,成为人民意志的表达者,人大代表还就根据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任何单个的人大代表都不能独自应某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也不能独自向其他国家机关发布指令,人大代表必须已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包括各阶级、各阶层)中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入物,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依照法律程序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立接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它意味者人民的信任和肯定,但更重要的是,表明某人肩负人民的重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一员,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与国家行政、审判、司法等机关的组成人员一样,在人民面前都是公仆,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是,人大代表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面前,是民国家主人的代理者身份出现的。人大代表参与掌握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并参与行使立法、决定、任免、监督等权力。而国家行政、司法等机关的成员则行使由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派生出来的国家行政权、司法机等。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成员。
  13、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应该履行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所参加的生产、工作 和社会活动小,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2、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遵守本级人大会议的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
  3、保守国家机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5、必须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14、试论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坚持与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坚持与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这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链所在。具体要求做到:中国共产党组织加强对人大实施政治领导,即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政治形式来当家作主,是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保证他们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各项职权。
  党组织不包办人大的工作。党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因此,不能代替人大的工作;党组织与人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于中共党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不同于行政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党组织不能向人大发号施令。共产党组织向人大提出决策、推荐干部,人大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审议、000通过后,上升成为国家意志,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效力)。
  党组织带头遵守和尊重人大所制定的和决议。各级党组织不仅应当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且应当带头尊重和遵守全国人大以及同级地方人大作出的各项决议。在中国,一切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人大的权力是人民委托的,宪法赋予的,尊重民意,遵守宪法,就必须同时尊重和遵守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议。
  二、强化人大的立法与监督职能
  在立法工作中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提高立法质量;二是通过总结与研究,进一步划清中央与地方、人大与行政之间的立法权限;三是继续完善立法程序。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两个方面。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首先需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应该认识到监督和支持是相辅相成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此外,人大还应该充分利用各监督形式开展监督工作。
  三、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首先,各级人大代表应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经常联系本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区的人民群众,注意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其次,要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代表大金制度的理论知识,公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全的活动情况,这样,既利于保障人大及其代表始终对人民负责,也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监督人大的政治热情。
  四、加强人大自身建设首先,在组成人员方面,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适当减少代表名额,这有利于人大会议的召集,有利于深入细致地审议议案。提高代表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同时,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年龄、专业等方面有一个较为合理的结构。其次,在工作制度方面,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现在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出各类具体的工作规程,以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率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15、请解释选举的涵义。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这一定义包括五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所?quot;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它们都可能通过其成员的选举行为产生自己的代表或领导,这表明选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在现代社会中。
  第二、所谓"全体或部分成员",涉及到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哪些人有资格参加选举,亦即选举主体问题。
  第三、任何选举者必须预选设定某种方式和某种程序。
  第四、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有被选举权的人员中的任何人。如果选举不能反映选举人的意志,则不是真正的选举。
  第五、任何选举,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为了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
  16、请解释普遍原则并说明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如何贯彻普遍原则的。
  所谓普选原则,即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贫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贫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名公民均不得因其财产的多寡,在一地居住时间的长短,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的不同,性别、职业和家庭出身的差异及教育程度的高低等因素而被剥夺选举权。
  法律还规定,各级人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即使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按《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宪法和选举法对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仅有2条:一是中国公民,只有年满18周岁,方可成为选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表明了选举的普遍性。
  17、请解释平等原则并说明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如何贯彻平等原则的。
  平等原则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
  平等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前述普选原则,即前述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受限制,既体现了普遍原则,也体现了平等原则。
  就选举权而言,《选举法》还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同样表明了中国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就被选举权而言,在选票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得票情况决定当选者。
  当然,平等原则具有中国特色。在某些问题上,中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作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在城市与乡村选出的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方面,《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选举法》还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在少数民族代表方面,《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以上规定,在形式上似乎不平等,但却反映了中国现实城乡状况和民族状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
  18、选举委员会具有哪些职权?
  选举委员会主要职权是;(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人会代表的选举;(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5)规定选举日期;(6)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19、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对于推进中国的政治民主进程具有哪些意义?
  首先,有利于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责任感,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同时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在较大范围的政治参与中提高政治素质和政治才能。
  其次,有利于加强县人大及其代表与群众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加强县一级政权的建设。
  再次,有利于推动基层政权的民主建设,有利于省和全国一级政权的建设。
  20、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制度几经改革,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正在提高。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必须继续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一、改进提出与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通过修订选举法或通过各地的"实施细则",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应选代表数的一定比例,也就是说,要保证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占绝大部分。间接选举中也应有相应的限额。应当强调,政党、团体从全局出发推荐少量候选人,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结构的一种方式。
  二、完善候选人的介绍方法强调各地必须依法组织好对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的介绍,这种介绍必须是全面的、具体的、真实的;应通过000选举法确"三结合"的介绍方式,即:由选举委员会介绍,由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选民或代表介绍,由候选人依照一定的程序自我介绍,三者并用。选举委员会介绍时,要注意客观、真实、公正,避免厚此薄被的倾向。候选人自我介绍时,除了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外,还应表明自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看法,并面对面地、实事求是地回答选民的提问。
  三、采用多种方式划分选区与选举单位具体来说,除以地区划分选区或选举单位外,还以界别(职业)、团体(工、青、妇等)划分选区或选举单位。这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选自界别、团体的,二是选自各地区的。这样能使各级人大在地区、职业、年龄、性别等方面的代表性有一个基本的保证。
21、设置行政组织体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活动的主体,有关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职能划分、权责分配、结构功能、运行机制等构成为行政组织体制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了国家行政功能能否有效地实现。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组织的合理性有灵活性,行政组织的设置原则具体包括:
  1、职能需要原则,即行政组织的设置和变更,都要适应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行政组织体制为不同的样式;此外,政府本身的体制和权力运作方式也对行政组织体制带来影响。高度集权的政府体制,必须要求设置严密、规模宏大的行政组织,在分权的政府体制下,政府机构的设置就相对精简。
  2、精简效能原则,即行政组织既要简化行政层次,又要发挥最大的效能。精简原则首先意味着机构的精简和人员的精简;还意味着要简化行政层次,撤并多余的行政机构,要因事用人,因事设机构。
  3、完整统一原则,即行政组织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指挥要统一。包括根据职能需要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形成功能齐全、灵活高效的行政系统;上下级之间领导或指导关系明确;指挥统一,防止多头领导。
  4、依法建制原则,即行政组织的设立和撤销、职能和权限、部门和层次、人员编制都要依法规定。在机构设置一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需要制定行政组织法、人员编制法等相关法律。
  22、说明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
  所谓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定权,并承担全面责任的领导体制。
  按照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和镇长负责制。
  中国的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是一致的。这是因为:
  首先,它是在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实行的,既符合民主的要求,又符合效率的要求。
  其次,它是以民主制为前提的个人负责制。它在本质上不同于否定民主的独裁制,也不同于官僚集中制。表现在: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都是由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或决定任职,对国家机关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行政首长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行政首长履行行政职能的权限仅在于对地、法律的执行。再次,在制度上,首长负责制还结合了合议制的特点。在决定本级政府行政事务的重大问题时,行政首长都必须先提交有关会议进行民主讨论,然后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最后的决策。所不同的是,这一决策不受少数服从多数的限制。这样既保证了在重大决策上充分的民主讨论和意见表达,又能使行政首长的权力得到实现。
  23、请回答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他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全面责任。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策权;3、人事提名权;4、全面负责任。
  所谓全面领导权,指的是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所谓最后决策权,指的是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由国务院会议充分讨论之后,总理具有最后决策的权力,这一权力不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限制。所谓人事提名权,指的是总理有权向代理人及其海员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所谓全面负责任,指的是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总理单独签署。这是总理个人对其权力全面负责任的制度形式。
  24、试分析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quot;。这就表明了国务院的性质以及它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国务院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国家机构。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从属地位。国务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和决议,它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全国人大的每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都要作政府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经常就某些重大事项作工作报告,请求常委会审议。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在中国整个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的领导地位。在中国行政体系中,国务院处于最高的地位,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国务院既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部、委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也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规章,以保证全国行政工作的统一性。
  25、国务院依法获得哪些职权?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领导和管理全国范围一切重大行政事务的重要职责,拥有宪法赋予的广泛职权。
  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现在拥有十八项职权,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全部活动都是为了保证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和决议的贯彻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
  (二)行政制令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而采用的经常性的行政行为。它不同于行政法规,不属于行政立法。
  (三)行政提案权
  国务院根据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权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以此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000法律和决议。
  (四)行政领导权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其二,对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其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行政监督权
  即监督全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忠实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为此,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行政管理权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内政外交行政事务。主要内容有: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等。
  (七)人事权
  国务院有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八)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6、请解释行政法规的涵义及其特征。
  行政法规这一概念,按照1982年宪法的规定,则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特征:
  第一、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都无权制定;
  第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在所有国务院文件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地位最高,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行政法规所制约和保障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关系;
  第四、行政法规对于法律来讲,具有从属性,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如有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之;
  第五、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
  27、请说明授权性行政法规、执行性行政法规、补充性行政法规和自主性行政法规的区别。
  行政法规按照其和制定的根据之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授权性行政法规。这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行政法规。是授权行政立法所产生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这种授权性行政法规,其效力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地位高于其它行政法规。
  2、执行性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为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某项法律、决定和决议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说来,执行性的行政法规在其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如果所依据的法律变更或废止时,执行性行政法规也随之发生变化或废止。
  3、补充性行政法规。这是为了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未尽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的法律和基本的行政法规有时难以预见或难以写尽某些特殊情况,当实际情况发生后,就需要及时地加以补充。
  4、自主性行政法规。这是针对那些尚未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的依据在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务院的职权,但无须在法规条文中进行说明。
  28、请说明行政的涵义特点。
  所谓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只有在自己主管的专门领域内有效。
  第二、部门行政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居于平等地位。
  29、请分析省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据此,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这就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双重从属性质,以及它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
  省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此,它除了必须执行宪法、法律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外,还必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并且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表明,省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次,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又必须从属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且必须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改变或撤销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其三,就与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系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又是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辖区内经济文化建设和各种行政事务。
  30、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获得哪些方面的职权?
  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万面。
  (一)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并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二)管理权。即全面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如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三)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与监督权。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
  (五)保护权。即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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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09: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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